基本信息 |
编 码 |
1.22 |
名 称 |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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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 2.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41号)第二条第二款 3.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粤劳社函〔2008〕1789号)第三条 4.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 》(粤人社规〔2016〕4号)第一条、第二条 5.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民族宗教委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政策的通知》(粤人社规〔2018〕9号)第三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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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可多选) |
£ 单位 R 个人 |
启动类型 |
£ 依职权 R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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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规定 |
不收费 |
网上办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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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类型 |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R 属地办理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R即办 R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 网上办理 R 最多跑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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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梅江区税务局 |
地址 |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法政路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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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梅江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
管辖范围 |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 |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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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
1.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参保、信息变更、停保、续保、缴费基数调整、申报、缴费等业务。 2. 灵活就业人员因重复缴纳、或错误缴纳社保费申请退费的。退费采取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并核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医疗保障部门退还的方式。由于税务机关原因引起的多收、错收社会保险费退费,税务机关依职权发起退费核验,并将退费信息传递给人社或医保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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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标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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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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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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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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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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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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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衔接 |
1.税务机关负责办理缴费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税务机关提供缴费登记信息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 税务机关应实时将征收、入库各环节的相关信息传递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税务机关传递的个人缴费明细信息建立个人保险账户,按月记录、核算个人账户基金。 3.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退费采取税务机关受理核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医疗保障部门退还的方式。主管税务机关核验后将退费信息传递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医疗保障部门。人社或医保部门将款项退还缴费人,按月将已办理的退费信息传递至同级税务机关进行退费销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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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1.按照政策规定参保后中断缴费后不得补缴的欠费,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定期进行核销。 2. 税务机关应实时将征收、入库各环节的相关信息传递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税务机关传递的个人缴费明细信息建立个人保险账户,按月记录、核算个人账户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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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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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查询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0753-123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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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结果查询 |
0753-123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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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及样本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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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示渠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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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责任 |
缴费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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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核准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理缴费登记、核定及申报的; 2.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缴费人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缴费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未按照规定为缴费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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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梅江区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税务局法政路1号 0753-21964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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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梅江区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
联系方式 |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税务局法政路1号 0753-21961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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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梅江区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税务局法政路1号0753-22039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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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梅江区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0753-21960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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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兴宁市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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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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